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的通知

东社保〔2006〕31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规定,鉴于市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8月4日下发《关于公布东莞市2006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6〕217号),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我市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也作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计算,应为552元/人月。因此,从2006年9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调整为552元/人月。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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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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