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东府[2006]57号)

 

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从20011月正式推行以来,对保障全市农(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以及帮助农(居)民树立全新的社会养老保障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为更好地统筹发展全市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确保全市人们晚年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671日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动农保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并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轨时间

 2006年7月1为全市启动实施农保并入职保的并轨时间,全市农保参保人(含正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人员)应当以村(社区)为单位并入职保;农保基金同时全部并入职保基金。其中,个别集体经济发展滞后、暂时缺乏承受能力的村(社区),应制订相应的并入计划,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统一报请市政府核准后,可暂缓并入,以后按计划并入,但必须在2009年6月30前基本完成并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推动和鼓励经济发展后进村(社区)尽早并入。

二、并轨的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规模

(一)缴费基数、费率及单位缴费部分的分担比例

1.缴费基数。并入职保的参保人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574/人月)为缴费基数,今后随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2.费率。20067月并入职保时,并入职保的参保人的起始费率为12%(其中单位6%、个人6%),从20077月起递增。其中,单位费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全市职保费率统一;个人费率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调整到8%

20077月后并入职保的,按当年并入的费率执行。

3.单位缴费部分的分担比例。单位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村(社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3:3:4

被市确定为贫困村的村级负担资金,继续按《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东府〔200528号)有关精神,由市、镇(街道)财政按比例分担。

无经济联社组织、无集体资产的原街道居委会,其应承担的村(社区)级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统筹解决。

(二)个人账户规模

并入职保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8%建立,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参保人必须按照职保基金实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的缴费义务。

三、并轨的缴费方式

并入职保的村(社区)仍以村(社区)为单位按原缴费方式缴费(其中,个人缴费由其所在村<社区>负责向个人代收缴),今后根据发展需要再适时进行调整。

四、并轨后的待遇标准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办理提前退休,下同),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原农保缴费年限和并入职保后补缴、延缴的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已按规定参保、并入职保后退休但在申请退休前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自愿选择不补缴或不延缴的。

3.并入职保前已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的。

(二)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

1.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镇(街道)职保有关规定计发,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最低保护线为300/人月,不足300/人月的予以补足。

2.已按规定参保、并入职保后退休但在申请退休前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自愿选择不补缴或不延缴的,基本养老金按原农保标准计发。

3.并入前已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农保标准计发。

(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从并轨次年起,基本养老金按镇(街道)职保有关规定调整发放。

(四)终老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职保基本养老金期间终老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殡改政策处置的,其相关待遇按镇(街道)职保有关规定计发。同时,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抚恤金。

五、并轨后的补缴、延缴

(一)并入职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以及按规定参加农保且在并入职保时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参保人,允许在申请退休前自愿选择补缴或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1.2006年社保年度并入且在2009630前补缴的,补缴基数统一为2005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74元,补缴费率为12%(其中单位6%、个人6%);2006年社保年度后并入的或200971后补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

村(社区)统一补缴有困难的,允许在所属成员申请按月领取职保基本养老金时以退休一个补缴一个的方式进行补缴。

2.并入职保的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允许延缴,延缴期间不享受职保待遇。

3.参保人补缴、延缴的单位缴费部分的分担比例,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并入职保前已达到农保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补缴。

(三)并入职保后退休且在申请退休前自愿选择不补缴或不延缴满15年的,今后不再变更。

六、过渡期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暂未并入职保的村(社区)及其所属农(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农保办法执行。

七、相关事项

(一)并入职保后,各村(社区)年满国家法定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不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进入单位工作的本市户籍原农(居)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应当纳入所在村(社区)按规定参加职保。

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今后补缴时,除按规定补缴欠缴数额(含单位和个人缴费,下同)外,从欠缴之日起,向其所在村(社区)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1998630日前按规定参加职保、后转为按规定参加农保和并入职保的参保人,在办理退休时自愿选择按原职保有关规定补足相应缴费年限的,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补缴后按“中人”标准享受原职保待遇。

在办理退休时不选择按原职保有关规定补缴的,按本通知第四、五条有关规定补缴、延缴和享受待遇,今后不再变更。

八、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项按职保相关规定办理

九、今后因政策调整引致本通知与国家和省相关职保政策不符的,从国家和省的职保政策相应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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