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函[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各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6年8月上旬)。各鉴定所(站)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方案,部署质量普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6年8月中旬)。各鉴定所(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评分,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评估表》,于8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
  (三)市级普查阶段(2006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各鉴定所(站)进行质量普查,于9月15日上报普查总结报告,并按照鉴定所(站)数量的15%向省厅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四)省级复查阶段(2006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各鉴定所进一步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工作,迎接部、省厅组织的重点检查和评估。
  二、各鉴定所(站)应高度重视本次质量普查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普查工作按序时进度高质量地推进,并以此为契机,边检查、边整改,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水平。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质量普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鉴定所(站)予以撤消。对不认真组织自查或不按要求上报自查材料的鉴定所(站),暂停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质量普查,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质量普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联系。电话:84787131、84787139(传真:84787128),地址:管家桥55号。
  
  附:《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函[2006]23号)
  
  
  
                                                            二ОО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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