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
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五)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六)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中,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七)工伤退休人员中,其养老待遇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中,2005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2006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关于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认定
企业退休人员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三、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机制
2004年12月31日及其前已退休,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足450元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到450元。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450元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按450元发给。
2005年7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450元的退休人员,从批准的退休之月起按450元发给。
四、关于高龄退休人员年龄的认定
高龄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进行确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清理核对工作,今后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认定
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的资格,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中审批确认适当提高调整待遇水平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47号)的规定审批确认,已按渝劳社发〔2002〕47号文件的规定审批确认的,不再重新确认。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件,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技师资格审批确认表》(见附件)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确认;所在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的和个人参保的退休人员,由负责其退休管理的机构填报;无退休管理机构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填报。
六、其他
(一)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在2006年9月上旬前完成,具体调整分别按以下步骤进行:
1、2005年调整
第一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1目。
第二步:执行《通知》第二条或第一条第(三)项第4目。
第三步:执行《通知》第三条和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2、2006年调整
第一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2目。
第二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4目。
第三步: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通知》和本实施意见中的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金额(不包含护理费)。
(四)企业退休人员按《通知》调整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应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五)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在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分别予以支付。
附件:高级技师资格审批确认表(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