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3日)
深劳社〔2006〕133号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重大疾病目录见附件3)。
其他“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推荐就业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二、申请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有效失业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见附件2),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填报《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因夫妻双失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场;
(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资料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录入就业服务系统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核工作。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安排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公示事项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委托其居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通知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如对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新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三、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一)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实行分类管理。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沟通,协助他们解决求职中遇到的困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落实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协调做好相关事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按原认定渠道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认定后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主动进行求职,每季度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不少于一次,并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告知其联系方式及认定后的信息变化情况;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向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申请。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不需公示直接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认定手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月将上个统计周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台帐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五)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
1.从认定之日起连续2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
2.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3.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4.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5.认定后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又续缴社会保险费的;
6.因夫妻双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四、本通知从2006年5月16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
2.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须提供的资料目录
3.重大疾病目录
4.不予受理困难认定通知书
附件1
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