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莞市2006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6〕217号)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90元。根据我市镇(街)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市镇(街)参保职工(不含镇属A档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加或续保的参保职工(含按镇〈街〉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以及参保职工变更原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凡低于690元的统一确定为690元。
二、本通知下发前,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690元的,不作调整,继续按原标准缴费及享受待遇。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