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进依法行

(赣劳社法[2006]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已经2006年4月29日第七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06—20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999]23号)(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赣府发[2005] 5号),全面推进江西省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纲要》和《五年规划》下发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政府职能得到有效转变,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保障法律观念和知识在全社会得到一定普及。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劳动保障部门一些领域的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社会上不懂或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强、水平还有待提高。按照国务院关于“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要求,今后五年是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关键时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规划》,促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全面贯彻《纲要》和《五年规划》,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促进我省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
     (二)基本目标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明显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明显增强,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执法程序逐步完善,执法行为逐步规范。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氛围基本形成,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劳动保障立法工作程序逐步完善,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4、劳动保障职能转变取得新的成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和服务的水平有显著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广大劳动者得到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5、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的机制全面建立,劳动关系趋于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6、行政程序、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程序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的要求和意愿能得到及时反映,劳动保障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全面,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按照试点探索、依法规范、推广实施的原则,不断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制度。
      2、取消不当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场、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的原则,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3、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停止执行,并做好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设定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责任等,并严格执行;建立行政许可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完善审批方式,逐步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公示制度。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关程序和制度。 
     4、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探索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就业和
工资收入分配等事项进行宏观调控和正确引导。实行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运用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合法合理进行工资分配。
     5、改进社会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行政指导制度,开展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行政指导,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康复机构等的管理上,建立和完善行政合同管理方式。
     6、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公共服务体系。
7、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和应急机制。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依照职责和权限公开、公平、公正的及时处理,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较大规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争议等的预警机制,编制劳动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集体劳动纠纷等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8、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加快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业务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各项业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整合业务系统,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全省联网步伐,推进联网应用,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网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不断扩大网上办公范围,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有人管的政务公开工作网络,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和考评追究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方法,公布行政行为实施的依据、权限、程序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劳动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制机构要定期检查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及时补充更新内容;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金保工程建立政务公开网页,在办公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要设置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报刊专版等形式,省劳动保障厅网站要及时将政务进行发布,使政务公开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10、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认真清理与劳动力流动就业有关的政策规定,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劳动力市场体系。
    11、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能。认真研究劳动力市场管理、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等领域与有关部门存在的职能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报请政府协调确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严格遵守“三定方案”。
    12、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依法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各项经费依法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各项行政职能的切实履行;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主决策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2、各级劳动保障系统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对于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注意听取专家的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劳动保障系统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劳动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2、修改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立法程序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配套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要吸收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工会、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和人员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说明中要说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和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  
     3、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认真做好《江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西省促进就业条例》、《江西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江西省生育保险条例》、《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4、实行“立、改、废”相结合,对于我省现行的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实行个别清理、专项清理与不定期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明确各种清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制定机关报告。
     5、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纠正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法制统一。设区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向当地政府法制办备案的同时向省厅法制机构进行备案。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区域协调、部门协助,建立监察机构依法执法、有关部门和组织配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承担,其他机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劳动者之比争取达到l:10000。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常巡视检
查、投诉举报专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执法力度,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逐步推行网格化、网络化监察方式,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违法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3、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规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劳动保障监察、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中外合作职业培训、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等机构设立的审批,外国人就业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退休审批、工伤和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社会保险待遇核发等行政程序和行为规范进行完善,统一监察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执法标志。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内建立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机制,推进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和科技化。
    5、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考试,择优录用。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在劳动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要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6、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建立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议考核,对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对执法绩效好的进行奖励。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探索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建立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的职业化。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2、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3、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完善劳动保障部门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搞好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受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对所属行政部门以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接受监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4、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出台前,必须经过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律审核,防止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维护法制的统一。
      5、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界定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督促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过错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法制氛围。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严格科学的领导干部学法计划。通过自学、法制讲座、法律培训、集体学法等形式,促使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能够熟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宪法、其他基本法律以及与自己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实绩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人事部门要积极搞好领导干部学法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拟定领导集体学法计划,组织讲座或辅导。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与与本单位的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结合起来。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能申办《劳动保障监察证》,持证上岗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分期分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脱产培训,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脱产时间不少于一周。
     3、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理论研究。要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政策。要运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公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全社会形成对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劳动保障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并把理论研究的成果及时应用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为依法行政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四、依法行政的保障条件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劳动保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法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法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规划和督导,对立法、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亲自抓、负总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本部门的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宣传、调研等项经费应列入本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法制建设的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在法制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为法制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加强对法制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法制建设的实施方案或意见,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对各设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划,制定实施年度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也要对县、区的法制工作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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