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按劳社部发[2005]3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备案;自治区直属跨地区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劳动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在我区境内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必须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机构的年金业务授权书,未经授权的不得在我区从事企业年金业务。
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我区境内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前,均应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表》(见附件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异议的,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时间起实施。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按内政字[2006]3号文件规定,可从成本中列支。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本通知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