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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陕政发
[2006]1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2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16号),确定了我省积极就业政策的总体框架。几年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
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压力将会持续增加,面临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时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在规模和质量上有更大的发展,以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岗位开发,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并举,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加强对就业问题的调研和政策分析,积极探索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内在规律;及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2、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4、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大力发展劳务产业,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按照以前有关规定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可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税收减免政策不含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 2、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行西安分行确定,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和各市财政各承担12.5%)。 3、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按上述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5、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当年年底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 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且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与实际岗位工资的差额具体确定。 (六)对于城镇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运用各项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七)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各市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通过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配套等多种渠道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八)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上网查询制度,各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名单要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在陕西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以便查询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九)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整合我省就业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统一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9号)精神,继续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定向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组织,加强管理,积极引导。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简化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二)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和我省“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2007年前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形成高效运转的就业信息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分析和按季度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完善信息网络的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社区内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四)充分开发、利用和整合我省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从事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加强创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切实解决创业难题。建立培训补贴、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并做好后续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十五)大力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教育培训等手段,在省、市电视台开办公共就业频道,开设农村职业培训栏目,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劳务输出重点县和省内主要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扶贫培训、阳光工程等专项培训项目。各市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要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所需资金从征地费用中列支,确保使用。 (十六)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平台开展跨省、跨地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开拓省外市场、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动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跨省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地方,输出地要配备劳务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输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并搞好服务。 (十七)改革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培训体系。有效整合全省培训资源,充分利用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的培训机构,建立起以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以大中型企业与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每年筛选确定培训项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竞争投标,经专家评审后,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协议,承担培训任务。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省内大中城市建设高层次、辐射力强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解决,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九)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等,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 四、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就业管理 (二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有效控制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05]31号),控制失业源头,维护社会稳定。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二十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改制创办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1、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转岗培训等途径扩大就业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作用。 (二十二)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转移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三)切实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各级劳动部门要引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 1、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员。 2、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事先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二十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十六)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相关法规,强化政策措施,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建立起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调研,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把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介绍等情况同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工作。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进程,以“金保工程”建设为纽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九)继续稳步推进并轨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体制转轨时期的遗留问题。在稳步推进并轨的同时,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再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为建立长效就业机制打好基础。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对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调剂和补充。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实行扩面征缴奖惩制度,深入研究制定失地农民、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按年度层层分解任务,并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打破条块分割,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国务院要求,省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省级部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和协调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做出相应调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讲求工作实效、统一工作步伐”的要求规范议事制度,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当年新增财力中必须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于就业再就业任务比较繁重且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以及就业机构工作业务等经费;各市要积极建设规模适宜、布局科学、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的市级劳动力中心市场和各种专业性市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切实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五)各级政府要充实和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力量,确保编制和人员办公经费。按照统一机构、统一名称的原则,逐步整合省、市、县三级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强化就业服务手段。 (三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取得实效。 (三十七)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按规定组织各类职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十八)各新闻媒体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做到家喻户晓。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九)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其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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