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的管理试行办法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的管理试行办法
顺府发〔2000〕23号

    为了方便长期患有某些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就医治疗,减轻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是指:参保人患有本办法所列的病种时,可以通过申请,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批准后,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内,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进行报销。
    二、申请手续:
    1、参保人如患有本办法所列的病种时,需申请特定门诊治疗可由参保人持相关病历到驻医院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经社保局初步核定符合所申请病种条件的,由社保局确定体检日期并发体检表。
    2、参保人必须在社保局指定的体检日到指定地点进行所申请的病种体检,体检机构由市外指定医疗机构组成。经体检后检查结果符合所申请病种的,由社保局驻院办公室通知参保人签订有关协议,确定当年度特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因特殊情况逾期未体检的,延至次月体检。
    3、退休定居广州的参保人申请特定门诊时,可持本人身份证自行到广州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种体检。退休定居异地者另行处理。
    三、报销办法:参保人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目录》、《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剔除自负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支付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的标准进行报销。因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由统筹基金支付按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5%的标准进行报销,最高支付额不得超过协议规定的当年度特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与特定门诊病种疾病诊治无关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患两种以上特定门诊病种疾病时,在当年度内特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其中特定门诊病种中最高限额的一种确定。
    五、结算办法:自审批月份起,其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处方(或复印件)及其医疗收费收据(必须是电脑发票),有检查的需检查报告单(或复印件)及其医疗收费收据(必须是电脑发票),每月结算一次,交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办理。经核算后到所属各镇(区)社保机构办理现金结算手续。
    六、特定门诊每年12月份需进行年审,由社保局通知参保人在指定地点和时间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仍符合所申请病种的,次年将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若体检结果不符合所申请病种的,则从次年起停止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七、本办法从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的管理试行办法》【顺社保字〔2000〕23号】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