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劳法[199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补偿金中所指的“月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报酬或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二、目前,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320元。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生活费用指数的增长,再作适当的调整。
三、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佛山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抄报:市政府、市人大
抄送:体改办、中央、省、部队驻禅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