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实施《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关于印发《顺德市实施<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市实施<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科                      1999年6月28日印发


 

顺德市实施《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九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为使《条例》在我市能够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市德安社会保障公司(以下合称社会保险机构)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在本市的组织实施,履行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职能。各镇(区)德安社会保障公司履行本镇(区)范围内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职能。 劳动、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条例》的实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三、1999年度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按附件一的标准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银行帐号、单位所有员工人数按月开出银行托收单托收,单位不得拒付。 五、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为办理投保手续的次月1日起生效,保险费从生效当月收缴。 六、单位为员工投保工作保险时,应以员工本人身份证为依据投保,凡以假身份证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拒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七、单位必须将常驻外地或从事专职司机的被保险人名单列册,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存档。 八、参保单位必须在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事故申报手续。 九、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市医疗的实际情况订立工伤保险门诊、住院管理规定。 十、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服务,派发有关宣传资料和承保、索赔等须知。 十一、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除按《条例》规定赔付70%外,还可按社会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赔付30%,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十二、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原《顺德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顺府发〔1996〕1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