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复议办法
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吉劳仲委[1999]3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 各地要本着能立案则立案,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从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出发,认真对待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使每起劳动争议案件都能依法得到解决。
2、 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吉劳仲委[1999]2号)精神,坚决杜绝简单和好办的案件就办、复杂和不好办的案件就推的现象。凡是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案件推给人民法院。
3、 各地要立足于敢办案、多办案,通过办案,扩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影响,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社会地位,通过办案解决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矛盾及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4、 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必须告知申诉人有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案件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仲裁监督,保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受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审查,发出书面不予受理通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向申诉人告知有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四条 申诉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向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简称《》,样式附后),原审仲裁委员会的《》及申诉书。
第六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要求复议的,原审仲裁委员会应向当事人提供《》用纸,并告知申请复议的办法。《》由当事人自己填写。
第七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后,应对原审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
第八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当事人复议申请时需要原审仲裁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原审仲裁委员会必须按要求和确定的时限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九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对申请复议的案件,经过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受案范围和条件的,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 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符合国家及省规定受案范围和条件的,依法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指令原审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处理;
(三) 对没有管辖权的原审仲裁委员会,应撤销不予受理决定,由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重新审定。
第十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一律使用仲裁决定书。
决定书应写明:
(一) 复议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名称、案由、复议要求和理由;
(二) 原审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 ;
(三) 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复议决定,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申请复议当事人并通知原审仲裁委员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复议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原审仲裁委员会接到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撤销不予受理仲裁决定书的,对申斥人的申诉应予以立案处理,并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结案。不属于管辖范围应当移送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移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诉复议期间发生的费用均应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发布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1、《》
2、《》
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民族,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称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联系方式(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号码)
申请人因 与 发生争议,于 年 月 日向 市、州、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市、州县(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 为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现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劳仲决字[ ]第 号
(一) 复议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名称、案由、复议要求和理由;
(二) 原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
(三) 复议决定。
年、月、日(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发布日期:19991208
执行日期:199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