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

粤社保年金〔2006〕1号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
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的通知   参加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各单位: 为加强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理顺主办部门职责,原广东省社保局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业务转由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负责。从2006年1月起,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开始受理发放你单位原参加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附件:申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申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广东省企业年金中心发放,待遇核定标准按参加单位原定办法。业务受理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节假日除外)。 一、申领条件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为一次性养老待遇。参加原省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凭相关资料,可办理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结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系。 (一) 【退休】凡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审核批准退休,可以通过单位申报(注:失业人员可直接由本人申报)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二) 【出境定居】已办理出境定居手续,并经省社保局审核批准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可由本人申报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三) 【退休前死亡】在退休前经证实确已死亡的,并经省社保局审核批准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由单位或其亲属申报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二、所需资料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 以本人姓名开立的XX银行存折的帐号页复印件一份。(注:死亡人员可用其亲属姓名代开,同时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彼此的关系) ; (四) 属退休申领的,须持《退休证》和经省社保局审批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 属出境定居申领的,提供经省社保局审批的《养老保险退保核定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 属退休前死亡申领的,提供经省社保局审批的《死亡待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说明:单位社保经办人代办时,除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还须持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亲属代办时,除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还须持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领程序 (一) 单位或个人可到省社保局网站下载或到省社保局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年金中心)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备齐所需资料后向省年金中心提出领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
    (二) 省年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收到申请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资料后,当面审核申请人所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处理: 1、符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待遇的,给予《受理回执》,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关待遇款划至申领方所提供的个人账户上; 2、符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以现金支付待遇的(须为本人或在职死亡人员继承人前来办理),给予《受理回执》,并按约定时间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原件(亲属代办时,须持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前来领取待遇; 3、不符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给予《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其他事项 (一)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果以虚假材料获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倍罚款。
    (二) 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补充养老金有疑问,应自收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准确资料与省年金中心核对,确实有误的,由省年金中心重核。 省年金中心办公地址:省社保局401室 业务咨询电话:38818688-8313 网址:www.gdsi.gov.cn 附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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