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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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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