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最低基本养老金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可享受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退职人员和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意见》(杭政[2005]1号)关于“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低标准”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2005年1月1日起,符合享受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办理退休手续当年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今后不再随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跟进调整。
  三、其他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其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不再跟进调整。
  2、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5年1月1日以后退职的,其退职当年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710.5元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710.5元的标准予以补足。
  3、根据市劳动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范围的通知》(杭劳险[2000]193号)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8年,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
  4、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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