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济南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3] 16 号)有关文件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失业人员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研究决定,具体定点医疗机构从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中确定(附名单)。
定点医疗机构:
1、山东省立医院(影像研究所)
2、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3、济南市中心医院
4、济南市中医医院
5、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6、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7、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8、济南市历下区人民医院
9、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医院
10、山东省肿瘤医院
11、济南市精神病院
12、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13、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14、章丘市人民医院
15、长清区人民医院
16、平阴县人民医院
17、济阳县人民医院
18、商河县人民医院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