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南府发[2001]27号
【发布时间:2001年3月19日 生效时间:2001年4月1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离休干部,系指南宁市管理的(含邕宁县、武鸣县、市区,市区含市直、城区和郊区,下同)已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离休有关手续的人员。
2.全市各类单位(含原实行公费医疗单位和原实行劳保医疗单位以及其它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3.建立市区、邕宁县、武鸣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组成。
(1)财政预算的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同级离休干部 (分地厅级离休干部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下同)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作出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2)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同级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文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
采用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购等形式改制的企业,要将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统筹费。
破产、关闭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职工福利费、企业破产拍卖所得的资金中一次性按“计算十年,再折半核定”的原则留足并优先支付。上述办法仍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停产、严重亏损企业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报、财政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季申报审批一次。
(3)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在出现医疗统筹基金超支、由财政补贴原非公费医疗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和经审批的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追加。
4.离休干部由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统一的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并为每个离休干部确定2个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5.参加医疗统筹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用药和诊疗等医疗服务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患者应持本人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就诊,原则上一天只能就诊一次 (急诊除外),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即:地厅级和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按每次50元以下进行控制,其它离休干部按每次25元以下进行控制。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审批。
6.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规定,严格掌握门诊住院及转诊转院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统筹医疗费用开支范围,执行《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凡能用一般检查能确诊的,不用特殊检查;凡能用一般治疗的,不用特殊治疗;凡能用国产药品治疗的,不用进口药品。对自费治疗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
7.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个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对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个人台帐记录,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月度费用开支报表,经审查后,于次月20日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费用结算金额的80%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款项。
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采取以收定支,总量控制,门诊住院分别结算的结算办法。即:以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应收总额为总量控制数,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的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结算,用离休干部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乘以门诊人次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用离休干部实际住院人次乘以上年度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的余额,年终按照统筹医疗费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检查,并进行医疗服务考核。违规金额按违规率(查出违规金额士抽查开支金额)乘以结算期实际开文金额予以扣减拨款。
9.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现有医疗条件,对离休干部在门诊和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优质的服务,使离休千部得到及时、必要和有效的健康保障。
10.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共同解决好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费问题。任何单位都不能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对有能力支付而不主动缴纳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照有关协议扣缴欠费,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11.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年1月15日《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3号)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老工人,原已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按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并从本办法实行之日起终止原有的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关系。
12.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