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南府发[2002]6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题】关于贯彻南府发[2002]6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颁布单位】南宁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20711
【施行日期】20020711
【主 题 词】
【发 文 号】南劳字[2002]27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2002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03年起以2002年缴费基数为基准,按我市前五年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逐年调整。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由“协保”人员个人和企业分别负担30%和70%。
    三、关于医疗互助金的缴纳:参保第一年,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同基数的0.5%缴纳;第二年起单位缴纳部分按当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职工个人按同基数的0.25%缴纳。
    四、关于费用计算期限和缴费方式:按“协保”人员统一在2002年8月份开始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日为止,计算每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互助金。由企业统一将各自负担的费用全部一次性转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协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互助金缴纳到位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逐月划入。
    六、“协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1、按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暂行办法》(南府办[2001]164号)的规定,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由企业和个人按各自负担70%和30%分别缴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协保”人员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在参保时一次性计算缴足。
    2、医疗互助金由个人以当期上年度本市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0.75%缴纳,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