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 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在抓好“两个确保”的同时, 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文 件,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了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大批下岗 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有效地维护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当前及今后一 个时期,我市就业压力仍然较大,再就业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 1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重点和责任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 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 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长期的战略 发展目标,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作为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 市”目标的重要措施,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和责任,切实抓紧抓好。
     (一)明确当前再就业工作的重点。
     按照中发[2002]12号和皖发[2002]18号文件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在巩固“两 个确保”,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 员的再就业工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具体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 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进一步落实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责任。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再就业的责任。做好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市委、市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再就业的宏观经 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研究确定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控制指标,将新增就业岗位、再 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作为具体工作目标,纳入对各县区 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与考核;设立市促进再就业资金,支持开发 政策扶持性就业岗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市 委、市政府下达的再就业工作目标;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做到人员、场地、 经费“三落实”。要因地制宣发展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做好非正规就业劳 动组织的培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统一收集、管理本辖区的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大龄、特 困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
     认真落实各部门促进再就业的责任。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具体政策 ,制定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目标完成和落实情况。市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中、长期就业 规划,制定并落实有利于城镇就业的人口政策。市经贸、建设、商务等部门负责落实归口企 业的改革与解困计划,加大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指导、督促归口企业做 好改革和调整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工作。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县、区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 容时,要统筹安排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充分用好管好现有 的“再就业一条街”。要在繁华地段和集贸市场划出一块或拿出部分摊位,安排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对“百帮”服务中心,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其健康发展。要积极创造保 洁、保安、保绿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市行政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窗口, 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为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等提供“一条龙”服务。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 加强对临时性用工岗位的清理,腾出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市工商、税务部门要将促进再 就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各项政策得到全 面落实。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促进再就业的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各级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再就业工作。宣传部门要运 用各种舆论工具,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再就业 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实现多种形式就 业和再就业。
     二、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
     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把加快经济发展与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结合起来 ,加快经济发展,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使新增 的就业岗位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倾斜。同时要统筹考虑,切实解决好城市新增劳动力和农村 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一)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要坚持以资产重组为重点,大力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 ,尽快使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困难企业走出困境。重组企业要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首先安 排本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重组和就业的双重目标,使大批职工重新上岗,实现再就业 。同时,要加快开放开发步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拓展就业空间,增加新的就业岗位。
     (二)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是当前就业、再就业的主渠 道。要在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统筹安排社区服务业的网点布局、场地规划和项目设置,形 成布局合理、项目齐全、方便快捷的社区服务业格局。在政策、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积极 的引导和扶持,吸引投资者,扶持创办者,鼓励从业者,以促进社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进 一步发展,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全市开展创建再就业工作模范社居委活动, 根据各社区再就业率提高的比例,实行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放宽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领域和登记注 册条件,鼓励更多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拓宽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渠道,支持个体私营经 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扩大规模、提升档次,使其成为吸纳就业的 一条重要途径。
     (四)积极扶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是扶持弱势群体、拓宽就业渠道、孵化小企 业的有效途径。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紧密结合,根据社区的不同 需求,不断丰富社区服务项目,提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市场适应性,推动非正规就业劳 动组织尽快向社区发展。重点开发社区绿化、保洁、保安、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 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使社区服务业成为下岗 、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对在社区内从事社区服务业的非 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与“百帮”服务中心 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同样的优惠政策。凡在社区内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市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审核后,颁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统一纳入区“百帮 ”服务中心管理,享受《合肥市关于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实施意见》(合再就办[200 1]4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各“百帮”服务中心要监督检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的用工和经营管理情况,督促辖区内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签订用工协议、执行最低工资标 准,按规定支付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代缴各类社会保险费。
     (五)坚持城乡就业统筹。当前,要注意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通过加快小城镇 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开展科技、信息、咨询、商贸、运输等服务,就地就近转移消化农村 富余劳动力;继续扩大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输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 开拓劳务输出新途径;努力开辟境外劳务输出渠道,通过国际劳务合作和承建项目,不断扩 大输出规模;积极组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 动就业。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努力增加对促进再就业的资金投入。
     市设立促进再就业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 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费等项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控制和压缩 一般性开支,节省一切可以节省的资金,优先保证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要多渠道 筹措再就业资金,各级财政都要从预算外收入、财政增收部分和国有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 用权收入中切出一块,用于充实、扩大再就业资金总量。对再就业资金不能虚列预算或列 而不支,必须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市、县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减少,在确保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市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有关部门和银行要认真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 、回收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放宽促进再就业的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按照中发[2002]12号和皖发[2002]18号文件规定的税费减免扶持对象、适用范围、免税 税种和免费范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只能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 各种形式的强制收费、滥罚款、乱摊派和乱收费。
     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市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 金,确定担保机构。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市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 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 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 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 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 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下岗失业人 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减免企业所 得税。其中,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招 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20%以上、不足30%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 员20%以下的,适当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 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 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 人员不足30%的,按1∶3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即新招用人员占职工总数每1个百分点相应 减征企业所得税3%。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 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关停企业重组转产,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经市经贸部门会同市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关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全市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 失业职工等情况,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对有关下岗失业 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原属国有企业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 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 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 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已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不享受此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对原属国有企业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确保其工资收入不得低 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 体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 决。
     上述有关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 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要依托街道、社区以及企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对 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 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建立健全全市再就业工作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四级工作服务体系。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模式要求, 加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是当前我市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 要抓手和组织保障。各区要抓紧建立完善机构,落实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职责,尽快在 全市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体系。要抓好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队伍建设。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应由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任站长,并按管辖人 口的多少配备3名左右就业和社会保障专管员,事业编制,列入财政全额供给。街道要在每 个社居委聘用1至2名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专门承担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市、区 政府及街道统筹解决。市里下拨和各区相应配套的就业和社保工作人员资金,各级不得截留 挪用,必须确保用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将劳动 力市场建设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基础工程,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将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向各街道、社区延伸,尽快形成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及其公开发布系统。 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 绍、培训申请、技能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条龙”服务。要规范劳 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认真 贯彻实施《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 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并保证工 作经费。
     (三)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原则 ,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搞好培训基地建设。继续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以技 能培训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 业能力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开展创业培训,为具备开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 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项服务,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对为下岗失业人员 提供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培训资金补贴。
     (四)建立和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和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 度,定期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政府有关部门和就业服 务机构要按照分工做好统计工作,为决策提供依据。要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 度和空岗申报制度,在充分考虑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就业和失业 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 措施缓解就业和再就业矛盾。
     五、继续巩固“两个确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维护改革 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不懈,继续抓紧抓好。要进一步依法扩 大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认真做好社 会保险稽核工作;加快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步伐,增强基金的调剂使用功能,进一步巩固“两 个确保”成果,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继续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行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企业新裁减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失业保险和养老 保险的接续工作;对其中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领取 低保金的接续工作。
     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家庭都纳入保障范 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未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且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 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的规定 ,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规范操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落实情况要进行经常 性的检查,解决好他们在基本生活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实际 问题。
     在推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过程中,要妥善安置好下岗分流职工,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企业破 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 确、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 减员方案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 善处理欠职工债务的,一律不得裁减人员。今后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或超过本企 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事前向市政府报告并经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和关心 残疾职工再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援助对 象,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首先要安排他们再就业。社区开发的就业岗位也要优 先安排这类人员再就业。
     六、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 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好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 完成。建立再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增就业岗位、再就业政 策落实和困难群体就业安置等情况,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建立再就业政策投诉举报制 度,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投诉,限时办理办结。 要将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作为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政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公开接受群众和社 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要经常组织开展自 查活动,及时发现本系统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市 政府每年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对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和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 予评优,对差距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对因政策落实不 好、下岗失业人员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行政责 任。お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