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02〕96号)印发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推进以产权为核心、以“双退”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的范围大,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既要大胆探索,又要不断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明确任务
     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动摇。全市各国有企业、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敢于突破,勇于创新,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化解发展中的矛盾,坚定不移地推进各项改革。
     坚持国有资本退出与招商引资相结合不动摇。全面推行国有产权公开挂牌招商,要以市产权交易中心为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外来资本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交通、城市公用、水利等优势产业和优质资源的对外开放步伐,发挥存量资产的招商引资作用。
     二、精心组织,规范实施
     (一)明确责任,制定完备的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的,必须制订改制方案。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改制方案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制订;未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改制方案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国有产权有多个持有单位的,由最大的持有单位负责制订;必要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
     (二)充分论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方案的制订单位在制订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改、国资、国土、工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方案正式形成后,由方案制订单位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明晰产权,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等齐全、准确、一致。对部分存在资产权属不清的企业,应积极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产权清晰后再加快推进改制。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四)强化管理,规范审计评估工作。针对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错审、漏评、低评的现象,市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审计和评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要选择社会信誉好、执业质量高、具备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参与改制企业的资产审计评估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审计截止时点和评估基准日应选择最接近改制的时间。整体资产评估的企业,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或政府审计机关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在审计、评估期间必须服从于资产审计、评估工作。任何人不得干扰审计、评估的独立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务。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五)加强剥离、提留的资产管理。剥离、提留的各项资产的产权应移交归口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要对该类资产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强化管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通过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控股公司,专项用于企业改革。
     为便于剥离资产的管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实施整体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担保的或有债务不再从该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此项或有债务转移至归口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应通过整体“打捆”等方式与债权单位达成协议,妥善处置。
     (六)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或将市内资产转移到市外,以及将市外资产转移、转让时,要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同时要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对在市外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全面实行产权进场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市国有产权转让都要进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市产权交易中心应通过中心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八)交易价格的确定。国有产权转让的底价,应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同时考虑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转让的前置性条款应切实可行、公正合理,要有利于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能整体转让的尽可能整体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的底价和前置性条款必须经合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执行,在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九)转让价款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国有产权转让的收入应按照《合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十)规范经营管理层收购。在全面推行国有产权公开挂牌招商,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外来资本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层参与国有产权的竞购。实施经营管理层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经营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方案,必须由主管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制订,经营管理层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经营管理层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十一)严格产权交易过户登记。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凡不经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财政、工商、国土、国资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有关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严格执行《合肥市产权交易工作监督暂行规定》(合纪发〔2002〕14号)。对交易中出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或直接调查了解,如问题情节较轻,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出现严重违纪问题,应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以及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产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的招标、拍卖、竞投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属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