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合政办[2002]
  
 
  
     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就业中心,各区劳动保障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2]47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 ,制订如下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凡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其所在单位为职工一次性将养老保险金补足15年,则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8条计算养老金待遇,即按月领取养老金;若不补足15年,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11条计算养老金待遇,即一次性领取,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补缴基数按该职工退休前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补缴的费率按单位现行缴费费率。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补记个人帐户。个人不补缴费用。
     二、对于有过工作经历,在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自由职业者;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可比照前条规定办理。
     补缴基数按该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的实际缴费工资,补缴的费率按该人员现行缴费费率。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补记个人帐户。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办理补缴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档案的托管部门携带职工退休审批表和个人档案,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相关补缴手续。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