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各单位:
     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82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劳社字[2001]11号,以下简称《结算办法》),现就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患有《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八个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三级定点医院鉴定(依据省卫生厅制订的鉴定标准执行)后,按合医改办字[2000]11号通知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2001年3月底前经定点医院确认的有效)。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
     二、患八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定点医院对八种特殊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要建立管理台帐,不得拒绝特殊病种患者门诊治疗。
     三、特殊病种患者在门诊治疗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按一次住院处理。即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暂行规定》,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
     定点医院可采取实时或定期的方式与患者结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
     特殊病种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属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用,累计不得超过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比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特殊病种患者门诊治疗医疗费中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结算办法》有关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