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肥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82号令)、《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字[2002]63号)的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暂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由原企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个人账户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逐月计入,主要用于门诊就医、购药的医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和医疗救助费用。
     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其退休人员可参加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不建立个人账户,由原企业按人均1.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三、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原企业资产变现中提取;变现不足部分,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从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变现中提取;仍然不足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原企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参保协议。
     五、关闭、破产集体企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确有困难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也可分批缴纳。即登记参保时缴纳应缴金额的40%,余下部分于参保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元月份分别缴纳应缴金额的30%。
     六、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专项用于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
     七、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享受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企业,经市工业领导小组批准,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比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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