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闭、解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82号令)、《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和《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合医改[2003]2号)的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闭、解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闭、解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暂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由原单位一次性缴纳。
     二、关闭、解散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专项用于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
     三、关闭、解散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个人帐户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逐月计入,主要用于门诊就医、购药的医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和医疗救助费用。
     四、关闭、解散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享受随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各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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