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2号)和《关于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4号)文件精神,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批准的、已按2万元/人或1.2万元/人缴费标准参保的改制重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关于关闭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4]3号)规定执行。
     2004年7月1日前已参保的改制重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列支,2004年7月1日之后参保的改制重组企业,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2.4万元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同等医保待遇。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