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





成劳社发[2003]154号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下发后,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精神,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并完善服务协议。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改变名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成劳发[2000]112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待全省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后,再按四川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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