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为参保职工提供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取得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含成都市行政区外与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为本办法的考核对象。
二、考核组织
全市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办法进行。五城区、高新区范围内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考核,五城区、高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当地劳动保障局组织考核。
三、考核内容
我市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其相关业务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考核指标和否定指标。考核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考核指标重点体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管理、执行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考核,实现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的管理目标。
(一)否定指标
l、不履行服务协议,不配合考核工作;
2、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扩大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3、出据虚假医疗收费票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医疗费记入统筹基金结算,或将个人自负的医疗费记人统筹基金结算的行为。
(二)考核指标
l、医保知识宣传服务指标
医院设有导医咨询服务台并有工作人员指导参保职工使用社保卡,设有医保政策宣传栏和意见投诉箱,并及时处理投诉。
2、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收费指标
规范医疗收费项目、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医院不得单独收费等。
3、医保服务指标
参保住院职工身份验证、实行住院医药费逐日清单和五天一次的签字制度、对实行一日清单制的实行加分;自费及部分诊疗项目、药品、服务设施项目使用告之并征得同意;出院与参保职工结帐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等。
4、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指标
参保职工年均次住院医疗费与上年比较的增长率、参保职工年均次住院医疗费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本医院年均次住院医疗费比较的增长率、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全额自费率、药品费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等。
5、医疗质量管理指标
参保职工人、出院一、二诊断的符合率、平均住院床日、医嘱、护理记录、化验、检查结果单据和住院天数与医疗收费清单项目的符合率、住院挂床等。
6、新增诊疗项目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7、其它相关考核指标。
四、考核方法
采取日常审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年终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l、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结合服务协议的条款,将日常审核检查情况记录、汇总,提出相关指标的基础数据,供日常管理和考核使用。
2、考核采取现场考核、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
3、所有考核表格在现场考核结束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4、所有考核结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被考可单位通报,宣布对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五、考核结果处理
1、90分以上(含90分)的被考核单位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2、89-70分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合格单位;
3、69—60分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不合格单位,暂停医疗保险业务,实行半年整改期,扣除当年30%的保证金(日常审核与年终考核时对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减保证金,下同);
4、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扣除当年50%的保证金;
5、实施半年整改期的医疗机构,在整改期满后,经考评合格的可继续承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考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
工作考核评分表
指标解释:
1、全额自费是指:使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2、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与收费中的指标,在实施考核时如果《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未出台,就按《四川省医疗收费标准》(1998年版)和《成都市医疗收费标准》(1993年版)的标准考核。3、医疗质量指标中的第1项是以出院病历首页填写的诊断进行考核;第4项是指病人已离院3天以上,在离院期间医院仍继续收取住院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