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准成都市定点医
成劳社发【2005】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药品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纳入用药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劳发【2001】18号)规定,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54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院制剂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核准(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准后的医院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目录》中标有*号的医院制剂,参照乙类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其余的按甲类药品支付标准执行。未经我局核准的医院制剂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二、核准后的医院制剂应实行网络管理。各医院不得超过本文规定的支付标准向参保者收取费用。
    三、本《通知》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2005年2月1日至2006年1月30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