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成劳社办[2003]19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4个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成办发[1999]83号)、成办发[2000]37号)精神和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本市或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和综合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招用的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属于4个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离休干部、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等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的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属于4个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属于4个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申办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和缴费时,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其中,60岁以上的人员应同时出具退休证;用人单位招用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同时出具经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局鉴证的劳动合同、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三、补充医疗保险之三的报销应严格按成办发[1999]83号的规定执行,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总额减去以下费用后报销90%: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计算的报销费用、报销时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当年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封顶限额,进入补充医疗保险之三报销时,不再模拟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部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劳发[2001]123号)第一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此前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有效时限内仍享受有关待遇。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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