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生育保险金有
成劳社发[2003]6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保险正常运行,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3号令),现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
    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59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明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本人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提供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证明。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