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





成劳发[2001]14号

市级各单位: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文规定,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和工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的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之前,其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和公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纳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结算管理,即顺产1500元;剖腹产2300元。具体报销办法为:女职工在生育后的六十天内,由所在单位持生育证、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到市社保局办理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拨付手续。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按项目定额报销。具体报销办法为:人工流产每例50元;药物流产每例80元;中期孕引产每例250元;输精管结扎每例45元;输卵管结扎每例235元;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取宫内节育器每例22元。

    职工在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后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持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或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和双处方(复通手术须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证明)到市社保局办理报销拨付手续。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公)负伤后,单位应在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认定条件参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1996]45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其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除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支付部分外,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应由个人负担的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由单位承担。

    三、市劳动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工伤医疗费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负责具体经办工作。市社保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需医疗费的开支进行审核并严格按规定支付。市劳动局与财政局均要加强对医疗费使用情况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四、各区(市)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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