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
成劳发[2000]154号
各区(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妥善解决好在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办[200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不同手术项目每例费用包干的办法结算,具体标准按照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站)、服务站计划生育手术例平包干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成计生委科(1998)06号1中规定执行,即:人工流产每例50元;药物流产每例80元;输精管结扎术每例45元;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35元;放置官内节育器每例20元;取宫内节育器每例22元。
    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所需资金分别按以下渠道支付:
    1.参加了成都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没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原渠道解决;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未参加生育保险之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经县以上计划生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五、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妥善解决好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
                                                                      20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