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保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市政府《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或区(市)县的,从2005年3月1日起,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医保中心的,从2005年3月1日起,应当按时向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缴费单位末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20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