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配置费用最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公布《成都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确定并适时调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的需要,按《辅助器具项目及限额表》确定的项目进行配置,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在《成都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规定的费用限额内支付配置费用。

二、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三、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书》及相关资料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

四、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收到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书》后,在30天内作出确认结论,并将确认结论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

五、 工伤职工需持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后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书》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按《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书》确认的项目、限额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辅助器具。

六、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由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原因,造成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加重或者其它损失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协议执行。

七、 工伤职工在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时,要求配置的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书》确认的费用限额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超出的费用按自费协议执行。

八、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书》确认的项目、费用限额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超额的费用。 

九、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市场价格低于《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书》确认的费用限额的,按实际配置费用结算。

十、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一、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指导工伤职工正确使用辅助器具的义务。

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应正确使用辅助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非产品质量原因产生的辅助器具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二、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

十三、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伤残,已由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工伤职工本人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报销。使用年限期满,需要更换时,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更换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四、 第三方责任已为工伤职工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承担更换费用。

十五、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本市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能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限国内)的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按配置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予以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要的路费、住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在统筹地区以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六、工伤职工退休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居住的,其辅助器具的更换应在原统筹地区进行。特殊情况下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居住地进行更换,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居住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报销。

十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确认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费用。

十八、 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从2005年6月26日起执行。

 

附件:1.成都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费用最高限额表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书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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