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区(市)县劳





成劳社办〔2005〕18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05]成行建字第2号)的建议,现就委托区县(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及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受理、认定。

二、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一)已在区(市)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市)县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由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颁发机关相对应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三)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由省、市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四)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

三、各区(市)县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及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文书统一加盖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专用章(各区(市)县所使用的工伤认定专用章印模见附件)。

四、各区(市)县所作工伤认定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由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

五、市局将加强对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和复议、诉讼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本通知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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