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

 


                            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3]6号),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拟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范围
    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有关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仍在再就业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的人员;
    (三)已按全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
    以下人员不列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
    (二)2003年1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发放范围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对象申请,经初审并张榜公示,核实无误后,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进行就业指导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审验意见,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须张榜公示三天;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表和《再就业优惠证》发至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三、《再就业优惠证》发放
    (一)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原持有《就业登记证》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收回。
    (二)持《就业帮扶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收回《就业帮扶证》。
    (三)城镇失业人员中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由发证机构在《就业登记证》上作记载。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由发证机构在《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作记载。
    (五)《再就业优惠证》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生效。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由本人保管,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由落实优惠政策的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作记载。持证人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二)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人员情况录入计算机。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及社区劳动保障站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档案”,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的,停发失业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一定比例抽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年检。
    五、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六、高淳县、溧水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江宁区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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