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
                                     
    为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的精神,现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下称“社会保险费”)补贴,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为: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下同);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本市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一户家庭中有两名以上下岗或失业、生活非常困难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用人单位或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双方应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依法支付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的实得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或组织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暂不补贴医疗保险费,享受招用单位职工医疗福利待遇;职工医疗福利待遇不能落实的,单位可将医疗费发给本人,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按宁医改办[2001]1号文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以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补贴。
    三、申报和核拨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在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满一个季度后,到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手续。其中,部、省属单位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其他单位或组织在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时需持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四)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社会保险费补贴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拨付。
    社会保险费补贴在市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资金拨付和管理按照《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或组织在用人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按原申报程序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应相应调整其社会保险费补贴。但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四、管理和监督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被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参保个人编号、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岗位名称、工资待遇等录用备案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输入微机管理,负责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月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戳记。
    用人单位或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间,被招用的下岗人员应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被招用的在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剩余的待遇期予以保留,待再次失业时可继续按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六、本办法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