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
    为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进一步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培训等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享受免费培训的对象: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条件和标准
    (一)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就业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达到95%或等级培训合格率达到60%,按照培训费的中标价的70%和鉴定费支付培训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按实际就业人数再支付培训机构中标价的30%的培训补贴(其中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可按中标价的35%支付)。
    (二)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备案。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就业(签定3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后,按省劳动、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乘以培训合格率再乘以培训后就业率所得的金额支付培训补贴。
    (三)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前应接受职业指导培训。培训结束后,凭相关手续到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对按规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的机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
    (四)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不得重复申请免费培训。
    三、申报和核拨
    (一)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将培训办班备案表及学员名册报盘给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并提交免费培训对象身份认定和再就业的证明材料。
    (二)再就业培训补贴从市、区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照《南京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管理和监督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将学员培训情况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网上比对和确认后,在《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度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戳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骗取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补贴办法。
    六、本办法执行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