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

 


  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当前,本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再就业矛盾十分突出,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当务之急和紧迫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任务,促使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协调发展
     l、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是富民之源、强市之基,是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务件。千方百计地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贵,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2、今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机制,当务之急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重点是援助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2003年起,今后三年通过实施 "十、百、千、万"工程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缓解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十、百、千、万”工程是指2003-2005年期间,全市新增岗位,每年创建1000个充分就业社区,每年兴办1000个服务型企业和劳动组,每年援助10000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上述目标任务,列入当期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目标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订、分解和考核。
    二、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宏观调控失业总量
    3、按照"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战略要求,鼓励非公经济扩大投入、加速发展,改善所有制结构,拓展就业空间。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大力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培育就业增长点。拉动内需,拓展商贸、餐饮、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的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托老托幼、小修理、小饭桌等岗位。有组织,地开发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岗位以及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
     提高城市化水平,加快小城镇建设,拓宽就业渠道,各区县要在城市比过程中,发展第三产业,重点开发旅游业。要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投资,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特色农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度加工业,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偏远工矿区,也可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劳务输出或鼓励他们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4、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在推进企业减员增效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分流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凡职工分流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职工总数 5%、1年内累计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5%的,事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三、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
  (一)明确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
  5、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为本市有劳功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 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 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免费发放,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程序为:由申请人在社区登记、公示核实,经街道审验后,由区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发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包括灵活就业),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市场就业
  7、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站式"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化服务。
  发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重点发展一批专业市场和特色市场。职业介绍机构可实行行业协会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行为。
  发展一批劳务型公司、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等,从事就业服务。
  8、街道(镇)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核定编制3-5人,在街道(镇)现有编制调剂解决,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其中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1万元计算,由市财政补贴50%。社区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定工作人员1-2人,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其中: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1万元计算,由市财政补贴50%。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有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的基本职责是:动态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从业状况,确定重点援助就业对象,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搜集空岗信息,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小额担保贷款等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9、在家政服务、物流、陪护、接送幼儿和学生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行业中,推行灵活就业制度。雇主可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可按月、天计算,或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规定的(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由下岗失业人员按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扶持自主创业
  10、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整顿时,要把服务网点和居民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改造、建设的统筹规划,相对集中,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为其从事服务业提供经营场所。
  各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制造业、加工业开辟小企业创业园。小企业创业园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劳动就业服务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市、区(县)政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棒经营、创办小企业和参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业的,按照个人申请,担保机构审核、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按照“简化手续,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扎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费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乱收费。
  13、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公益性劳动的,在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登记,经区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查认定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并报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就业
  14、援助就业的对象为本决定第5条规定的四类人员中,有就业愿望但在劳动力市场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  
  15、符合援助就业条件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登记造册。社区要做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及时审定援助就业对象,并为其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建立台帐,跟踪服务。各区、县要大力开发社区就业服务岗位,开展免费培训和免费职介服务。全市要建立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
  由政府投资或社会赞助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采取招投标的办法或政府采购方式落实岗位,要优先组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竞争上岗;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班,要优先组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报名,按照培训后成功就业的人数,政府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优先推荐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援助就业对象实行免费中介服务成功的,政府对职介机构实行职介补贴。
  16、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把后勤服务岗位腾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由财政资金承担或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后勤服务岗位要优先腾给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就业服务组织要协助腾岗单位组织下岗失业人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与街道、社区挂钩,开展 “一帮一”等援助活动,结对帮扶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夫妻双下岗、双失业的家庭中,要优先援助其中一人再就业,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各级政府和组织要特别重视支持下岗失业妇女的再就业工作。
  17、继续巩固“两个确保”,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出了“中心”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其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市属困难企业职工按照“关系在企业,发放在社会,服务在社区”的模式,保障基本生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保障对象为失业人员的,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再就业或其他援助就业对象生活确实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对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对特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医疗、住房、子女上学、水电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五)强化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18、为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对全市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教育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再教育,培训和储备一批不同学历、不同技能层次的劳动者队伍,提高竞争上岗的综合素质。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行业协会的形式,提高职业培训的组织程度。
    19、各级政府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由政府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要作严格的效果评估。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列为培训重点,提高再就业技能水平。培训内容要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要提高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培训质量应与技能鉴定紧密结合,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培训合格后及时进行技能鉴定,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对市场需求的工种培训,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根据就业和再就业率,可由政府直接购买其培训成果。
  (六)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0、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所得税。
  2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请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
    (4)与分流安置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本决定第12、20、21、22、23条中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七)优化就业和再就业环境
    24、下岗失业人员离开原企业时,其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足额补缴。下岗失业人员被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过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参保办法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25、市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有利于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措施,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和监察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宣传、财政、工商、经贸、公安、规划、市容、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工会,监督检查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兑现政策措施的部门,要严格追究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市、区(县)政府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信息和各类欺诈行为。
  26、大力倡导“劳动光荣、创业光荣·经商光荣、纳税光荣”的思想观念,激发敢为人先、艰苦创业的自主精神。今后每年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 "创业之星"评选活动,评选结果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通过双创活动,发现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典型人物,通过宣传,弘扬自主创业、市场就业的主旋律,颂扬援助就业的时代风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到位。
  27、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市、区(县)政府要分别建立促进再就业资金,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和再就业资金落实到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部门预算规定程序执行。就业和再就业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促进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1)小额贷款担保贴息;(2)社会保险补贴;(3)岗位补贴;(4)职业介绍补贴;(5)再就业培训补贴;(6)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7)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补贴。资金使用要与实际工作挂钩考核,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28、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做好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内容,逐级逐项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9、各级政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发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要把新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服务和资金投入、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分解到街道(乡镇)、社区,逐级落实,督促考核。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要解放思想、宽松政策,抓紧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扩大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30、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社区居委会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关心、帮扶周围群众的生活和就业,特别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观念,并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再就业服务。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带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具体措施,确保本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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