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质量监督和管理主体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再就业培训实施监督和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工作进行督导,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区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培训考核评估方式
  我市再就业培训结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采取“考培分离”的方式进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参与考核和评估工作。评估机构除参与再就业培训结业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外,同时对再就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出具统一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上门实施考核鉴定和培训督导时,应确保至少2名工作人员到场,并佩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核员证》或《督导证》。在考核和督导过程中,培训机构应主动配合,对评估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整改提高。
  三、培训补贴拨付和相关工作要求
  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采取培训质量与补贴资金挂钩的办法,在执行《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宁劳社办[2003]26号、宁财社[2003]36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培训补贴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凡经第三方评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培训补贴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二)上岗类就业培训合格率达到75%以上的,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和中标价的70%拨付培训补贴;等级类就业培训合格率达到60%以上,按照考核鉴定人数、中标价的70%和鉴定费拨付培训补贴。
  就业补贴和职业指导补贴办法仍按照原文件执行。各培训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和行为自律,完善各项培训管理基础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政府培训补贴资金。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参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办学资质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