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处,直属企业,其他各有关单位,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工作顺利进行,现对2003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起,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审批,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但《工资手册》继续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原委托审批部门在《工资手册》的核发机关上盖章,并在开户银行留存联加盖备案章。人民银行将会同各商业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对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监控;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对企业支取的工资总额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所有企业应在2003年1月底前,持上年使用的《工资手册》到原发放部门换领新《工资手册》。新办企业凭《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副本)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企业要根据“两个低于”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适度的工资增长幅度。在提出下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同时,要认真填报《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和相关经济效益情况》表(见《工资手册》表一),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企业自留一份,作为核定其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依据。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企业可根据全年使用计划安排,逐月到所在的开户银行提取工资总额,但须如实填写本月职工人数,并做好包括内扣和转帐在内的月度工资总额提取数的支付记录及累计支付记录,同时要经开户银行的经办人签章确认。
    五、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工资手册》,提取的工资总额只能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向各级统计、劳动保障、税务部门报送的劳资统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应与从开户行实际提现和发放数一致。企业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将作为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重要依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年检或开展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征缴等专项检查时,《工资手册》的使用情况要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统计部门进行劳资年报联审时,企业应主动出示《工资手册》以备查验。
    六、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柜面监督管理。企业提取工资性支出,不论是采取现金提取还是通过转帐储蓄或信用卡代发等均需在基本帐户开户行办理,且需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的《工资手册》;对未使用《工资手册》提取工资的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拒付。不得超限额支取现金。对开户单位以工资性现金支取名义或化整为零的方式套取大额现金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开户银行,一经查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两证两册”(即《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合同管理手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手册》)制度,结合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加大对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手册》的管理力度。
    八、各县劳动保障行征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税务和统计部门,切实抓好本地区《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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