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增加城镇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充分发挥企业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3)20号)要求,对今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区,由原460元/月调整为54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区;二类区,由原370元/月调整为45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320元/月调整为390元/月,新标准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二)我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4.6元/小时;二类区,由原3.1元/小时调整为3.8元/小时;三类区,由原2.7元/小时调整为3.3元/小时。小时工最低工资新标准的适用范围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