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的实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司、集团)、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04]144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总额增长办法的确定
(一)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除金融等其它限制企业外,凡我市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开办一年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工资管理职能部门或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批准,均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即企业工资总额可随本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而浮动。企业根据核准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的浮动比例,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完成情况提取相应的工资总额,企业在工效挂钩规定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可自主分配。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效益增长较快,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二)工资总额定额使用办法。以当年度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增加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在企业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工资指导线预警线增加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企业,可按工资指导线下线增加职工工资。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有一定盈利能力、效益有所增长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
(三)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凡按有关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企业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总额。自主确定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范围。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在工资指导线预警线范围内确定。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完成公司制改造或直接登记设立、股权多元化、法人结构治理完善的企业。
二、工资增长办法具体规定和核准程序。
(一)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
1、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按2004年度实列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工资为基数,合理增减以下项目:
①2004年度招用的复员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征地劳力和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按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②2004年成建制划进(划出)和兼并(被兼并)人员相应增减的工资。
③2004年动用98年后新工资基金结余(含财政部门核准的工资备查薄工资余额)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④其他。
(2)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①以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工资总额实发数为依据,剔除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和不应列入基数的因素。
②上年度增人的翘尾工资部分。
③成建制划进划出职工相应增减的工资总额。
④其它。
2、经济效益基数的确定
一般以上年度经中介机构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现利润总额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后确定。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绩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已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核定效益基数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增人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应按上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人均水平,合理核增效益基数。(2)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应相应调整效益基数。
3、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和计提效益工资的方法:
(1)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的挂钩形式:
①挂钩比例为1:0.3—1。
②效益工资计算方法:
效益工资=(利润实绩-效益基数)/(效益基数+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工资基数×挂钩比例
(利润实绩:指在提取效益工资前的全年利润总额)
③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25%;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2)限额挂钩的企业,浮动比例为±5%,在完成效益基数并消化浮动工资的基数上,可上浮工资5%;反之,则下浮工资5%。
4、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认真填报《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申报表》(附表一,一式4份),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于8月3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同时报市税务部门备案。
5、工效挂钩方案核准时,企业须提供的资料:(1)2004年工效挂钩批复。(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计提效益工资清算表》(地税部门管理企业);《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表》和《“二低于”清算表》(国税部门管理企业)。(3)2004年劳动工资年报、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2004年企业招收录用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资料。(5)2004企业成建制划进划出情况资料。(6)工资集体协商书面协议。(7)200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8)新挂企业工效挂钩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二)工资总额定额使用办法。
1、工资总额的确定。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数,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核增工资基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按工资指导线预警线核增工资基数。原工效挂钩企业,按上年实列的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为基数,原计税工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为基数。
2、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额度内自主分配工资总额,如当年提取而不发的工资总额,不能作为工资结余处理,要适时调整财务年报。
3、企业年终发生亏损的,在次年核定工资基数时扣减,即按上年度工资指导线下线重新核定工资总额,超过发放即在次年工资基数中扣除。连续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再实行本办法。
4、实行工资总额定额使用办法的企业,于9月30日前将填报的《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定额使用办法核定表》(附表二,一式4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报税务部门备案。核准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及财务年报。
(三)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办法
1、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情况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范围内,按“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工资水平的,可在工资指导线预警线范围内自主确定。
2、按本办法确定工资增长的企业,须填报《2005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办法核定表》(附表三,一式4份),报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市税务部门备案。核准时企业须提供的资料:(1)2005年度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2)企业2004年度财务报表。(3)企业2004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表。
三、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从2005年起,凡实行本意见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终审计。社会中介机构除对企业当年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审计外,重点审计企业工资性费用的提取、列支情况,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
四、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列支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或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均应列入“应付工资”科目。
五、凡我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工资增长机制,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参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将新增效益工资用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加大对关键、重要岗位的激励力度,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充分发挥工资激励作用,调动企业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企业发展。
六、实行上述工资管理方法的企业,其允许税前列支的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组织安排好所监管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及时批复工效挂钩方案,保证工效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所监管企业2005年工效挂钩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八、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企业工资增长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备案。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