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2001]192号令)规定,进一步做好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定期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开展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验证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验证时间: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验证时间安排在二季度,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验证对象: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并于2004年底前办理工伤待遇手续的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人员。
  验证地点: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可就近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验证手续。
     二、验证办法
  1、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办理验证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居住在本市的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应持有社会保障卡或提供社会保险个人编号(7位数)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另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定居台湾的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证明)。(3)居住国外的另需提供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2、对年满80周岁的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可预约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上门办理验证手续。
  3、本人因重伤、重病、住院、行动不便、外出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委托他人办理验证手续。代验证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办理验证手续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备案手续,并在3个月内上门进行复查。
  4、居住在外市并通过邮汇方式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继续采用邮寄“异地领取伤残抚恤金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认证通知”的方式办理验证手续。
  5、伤残抚恤金领取人员在办理验证手续时,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应认真填写《南京市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人员2005年度验证登记花名册》,要求工伤职工本人签名,并与计算机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如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须将居住地及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6、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员在办理验证手续时,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应认真填写《南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2005年度验证登记花名册》,要求供养亲属本人签名,并将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等相关资料录入数据库。
  三、未验证处理
  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其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将从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
  2、跨年度验证人员应到居住地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验证手续。
    四、验证机构责任
    1、各区社会劳动保险所、街道劳动保障所若发现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冒领定期待遇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2、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应于4月10日前在本辖区内张贴验证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及时将失踪、劳教、判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上报至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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