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产业集团)、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市委市政府“富民强市、加快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06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此次调整办法为“三挂钩一照顾”,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具体办法和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5%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5%发放;
四、从领取期限的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5%发放;第19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0%发放;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47周岁的,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再递减。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
以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公布。
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溧水县及高淳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本区(县)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