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住院医疗备案工作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补助待遇,现就实行失业人员住院医疗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失业人员住院医疗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失业人员大病、重病等情况,及时告知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享受政策、住院医疗费用核报范围及程序,为重病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避免失业人员因不了解政策、贻误申领失业保险金、未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在规定范围内用药等原因影响住院医疗补助待遇。
  
  二、失业人员住院医疗前10日内,须持本人《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住院医疗备案手续。

  失业人员在本市因突发急病住院治疗的,可在入院后5日内,委托亲属持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办理住院医疗备案手续。失业人员在异地因突发急病住院治疗的,原则上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委托亲属在入院后5日内,办理住院医疗备案手续,待病情稳定后,须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未申领停发期间,按规定办理住院医疗备案手续的,办理住院医疗备案的当月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失业人员住院医疗备案后,应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病情、家庭困难等情况,告知失业人员住院医疗相关政策,将审核确认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住院医疗备案表》(第二联)交予失业人员或其亲属,作为核报住院医疗补助金的依据,并准确登录备案台帐。

  五、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因住院未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或其亲属,办理失业保险金委托申领手续,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六、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共享程序掌握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核报情况,对办理备案后长期未核报住院医疗补助金的在领失业人员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未核报原因等情况。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住院医疗备案表》(见网上下载)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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