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等
 
各区、县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宁部属事业单位,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事局苏人险(199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下同)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金计发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前的有效连续工龄和实行养老保险后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之和,下同)满15年以上的,参照国家和省、市对固定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执行。
    二、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低于同等年限固定职工十个百分点的退休待遇执行。
    三、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含综合补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四、对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的,其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40%按月发给。
    五、合同制职工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交。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以从1986年1月1日起补交,在此以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作缴费年限。
    六、凡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必须接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从外省、市调入的,必须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同时按宁政发(1994)184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补足。
    七、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
    八、按以上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原享受省、市规定的综合补贴可以继续享受。
    九、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