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0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各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269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0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2000年7月1日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取消新老办法对比封顶的调节金;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参加市级养老保险的,调节金标准由34元调整为15元,并从2000年8月起逐月递减3元,至2000年底全部取消。
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按职工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减去1998年7月1日以后年限,再除以全部年限,乘以当年度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5%(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为39元)确定的调节金,继续保留。
三、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分别以《关于调整1999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通知》(宁劳福字[1999]25号)第一条规定所确定的标准的基数(参加市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区属以上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区属以下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按下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为80%(即:分别为27.20元、17.60元、16.00元);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为60%(即:分别为20.40元、13.20元、12.00元);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为40%(即分别为13.60元、8.80元、8.00元);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为20%(即:分别为6.80元、4.40元、4.00元)。2004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不再增发。
四、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并符合原新老办法对比的人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水平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0%;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80%;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60%;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40%;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20%。2005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补差。
五、自2000年7月1日起,区街企业符合退休养老条件的,按《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计算,不加调节金,最高不超过按宁劳福字(1997)年6号文规定计发的110%,低于的,予以补足。
六、各县从2000年7月1日起,在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取消新老办法对比封顶的调节金;个别县立即取消此项调节金有困难的,应制定今年年底前后取消的具体方案,并报我局。其它具体标准(百分比全市统一)各县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县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