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4号、苏财社[2002]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含经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由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改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确定。
    退休时间缴费年限〖〗
    1999年6月30日以前〖〗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满34?01年以上〖〗80?00元〖〗53?00元〖〗28?50元
    满29?01至34年〖〗74?00元〖〗49?50元〖〗26?00元
    满24?01至29年〖〗68?00元〖〗45?50元〖〗23?50元
    满19?01至24年〖〗61?50元〖〗41?00元〖〗21?00元
    满15至19年〖〗55?50元〖〗37?00元〖〗18?50元    
    不满15年〖〗49?50元〖〗33?50元〖〗16?00元
    退职和领取定期
    生活费〖〗35?00元〖〗23?50元〖〗11?50元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150?00元。
    三、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350元的,按350元计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四、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由各级政府自筹解决。
    五、江宁区、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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